1、什么是特困供养?
凡是属于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都可以申请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
2、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在乡镇敬老院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7000元;在家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5020元。在家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供养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存折,每季度向存折上拨付一次。
3、申请程序
申请农村特困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4、供养形式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形式由本人自行选择。
5、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主动办理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手续。
6、退出程序
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乡镇敬老院应当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在敬老院居住的由乡镇敬老院负责办理,在家居住的由村委会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