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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24-02-02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示范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7.5元,提标后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645元、455元,财政补助水平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322.5元、227.5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每人每月相应提高19.5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38.5元、591.5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四)社会散居孤儿和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分别达到1065元、146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同步予以调整。  

二、资金分担

根据《濮阳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提标增加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要结合财力状况,于2024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及财政补助水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标等有关工作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绩效评价,并对各县(区)标准制定、预算执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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