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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生活标准----民主评议党员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22-08-08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对党员在一个时期的思想素质、工作实绩、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评价和考核。

1. 参加范围:党支部全体党员,根据情况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 组织频次: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通常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上级文件有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3. 主要任务: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4. 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党支部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通知党员准备好总结。

(2)民主评议。一是个人自评。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二是党员互评。实事求是地对每名党员作出评价,直截了当提出批评意见。三是民主测评。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

(3)组织评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

(4)结果运用。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存在问题、帮助改进提高;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调查核实其具体表现,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办法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 注意事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要与评先评优区分开,评议等次不唯票数,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需要可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民主测评;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不评定等次;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的处理,一般做法是:被评为优秀党员或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管要求由所在党支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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