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请确认表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9-09-30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请确认表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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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机关: 填表日期:2019.9.30 | |||
单位名称 | 濮阳市民政局 | ||
单位地址 | 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 | ||
法定代表人 | 冯勇 | 经费来源 | 市财政 |
队伍编制情况 | 行政编制数 | 事业编制数 | 行政执法岗位编制数 |
27 | 79 | 19 | |
行政许可 | 10 | ||
行政处罚 | 11 | ||
行政强制 | 0 | ||
行政检查 | 2 | ||
行政裁决 | 0 | ||
行政征收 | 0 | ||
行政给付 | 1 | ||
行政收费 | 0 | ||
行政确认 | 4 | ||
其他 | 4 | ||
执法依据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 3.《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五条、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5.《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6.《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十四条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8.《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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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及电话 |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 6687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