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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办事指南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8-11-12      

一、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

三、申请条件

凡是属于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都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目前,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元。

四、办理材料

凡申请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提出申请时,需同时递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

五、办理地点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5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七、联系电话

濮阳县    3272167(农保)

清丰县    7217952

南乐县    8756380(农保)

范  县    8757155

台前县    2200908

华龙区    4492674

开发区    4631432

工业园区  8779770

示范区    8790203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农村五保申请。受五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农村五保待遇的居民,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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