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约束、惩戒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新形势下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生活在同一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村(居)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村(居)民自治、依法治村(居)的有效载体,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濮阳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重视基层社会治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指南,关系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为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提供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总钥匙”,是我们不断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坐标。
《濮阳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及《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在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具体实践中,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保障了村(居)民自治制度的落实,推动了公序良俗的形成,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工作中也存在有些地方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制定的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不合法、执行落实不力、指导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当前,我市正处在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实现乡村振兴、精准脱贫,谋求濮阳出彩的新时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于完善村(居)民自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司法、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与时俱进地推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实施依法治市战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保障城乡居民依法自治权利,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合规,不得与党的方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得妨害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修订程序要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坚持民主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进行协商,从村(居)民中来,到村(居)民中去,注重听取不同意见,注重保障少数人的合法、正当权益,通过广泛深入的讨论、论证、协商,求得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居)民的利益和意愿。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在继承原有合法合理约定的基础上,针对新矛盾、新问题、新要求和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新规新约。
——坚持充分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原则。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集中群众的智慧,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历史状况、风俗习惯、村(居)民文化素质等因素,切合实际,防止简单照抄照搬法律、政策条文。坚持便于执行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表述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生动活泼、易懂易记。
三、内容和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应包括村(居)民权利义务、公共事务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村民自我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美丽乡村、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留守人口服务管理、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与村(居)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要体现对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倡导,要体现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治理,规定的事项可以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也可以是单项的。县、区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细化到类别,乡(镇、街道)要将内容具体到细目,用以指导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具体的内容格式可以因村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格式,做到通俗易懂、便于记忆、朗朗上口即可。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分别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作出决定。在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六个环节。一是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二是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听取村(社区)内共青团、妇代会、残疾人协会、老年人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三是集中意见,拟定草案。各村(居)民小组收集村民(居)意见,报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专项论证。村(居)民委员会可成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小组,承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具体工作。四是“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五是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六是备案审查,公布执行。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事关基层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经济社会综合考评、平安建设和文明乡(镇、街道)重点工作,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推动作用。各级要将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乡镇(街道)、文明村(社区)考核内容。村(社区)党组织要在村规民约各项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一要组织文化修养高、有威望、公道正派的村民组成工作专班,专门负责工作推进。二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员主题活动日,在工作推进的每个环节都有党组织的活动和意见,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司法、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到共同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共同开展业务培训、共同部署推进、共同督促指导、共同总结验收,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充分体现社情民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坚持分类指导,根据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分期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组织、政法、宣传、民政、司法、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回督导。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区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车、标语、公开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工作原则、内容要求、方法步骤。要注重总结、推广、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采取多种方式动员、组织广大村(居)民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工作,形成“我参与、我制定、我承诺、我执行”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抓好执行工作。组织部门要督促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执行村规民约,发挥村(居)务情况监督委员会作用,切实加强对执行村规民约的监督。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社区)干部和德高望重、热爱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推进小组,经常评议、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激励制度,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监督岗等方式,带动和引导村(居)民执行村规民约;把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文明家庭、文明村(居)民评比的重要内容,对模范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社区)家庭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的力量,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做到有约必依、执约必严。
各县区要于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村数3%、社区数10%的比例评选上报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我市将择优在市级媒体进行展播或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