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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8-11-30      



濮政文〔2013〕75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012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就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保障和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12月12日,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意见》和《办法》要求,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和审核职责;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规范审核程序。

三、市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民政局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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