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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8-11-30      

濮阳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3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1〕30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范围

1.2011年、2012年冬季从各县(区)人武部入伍,具有各县(区)户口的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庭。

2. 2011年底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已凭本人《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武装部门进行详细备案和登记的,将其纳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享受范畴。

二、严格发放标准

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和省厅已审核公示情况,各县(区)2013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为:

1、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华龙区和开发区为11400元;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均为9840元;

2、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根据各县区上报数据):华龙区7739元,开发区7208元,濮阳县6340元,清丰县8035元,南乐县7392元,范县5339元,台前县5024元;

3.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规定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

三、继续做好社会化发放

各县(区)要按照应发放义务兵优待金人数,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继续做好社会化发放工作,务必于8月1日前将优待金足额发放到义务兵家庭。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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