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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价值统一性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9-11-19      

[摘 要]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逻辑和形式,其价值在历史上并不经常是统一的,甚至在很多时候常常是矛盾和对立的。但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和德治相向而行、相互促进,在社会治理中共同确证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实现了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方面的内在统一,从而成为不断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两个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维度。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P133)习近平关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重要论述,为进一步深刻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内在统一性,既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和德治治理实践的要求。如何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统一性,法治和德治在何种意义上具有统一性,如何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性,就是我们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价值判断的内在统一性 

价值判断,是价值主体对于一定客体价值的判断,包括客体有没有意义、有什么意义、有多大意义、对谁有意义等的判断,这种判断通常是与人们的经验基础、文化观念、价值信仰、理想追求等相关的。同时,这种价值上的判断反过来又会成为人们众多行为最直接的规范,成为社会治理最基本的依据。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逻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根本上具有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统一性。

1. 价值判断的导向统一性

价值判断作为一种主体选择,不仅受一定导向的影响,同时还要维护和引领一定的导向,导向的不同往往导致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而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又会导致不同的价值导向。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导向为基础,并从根本上引领和服务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导向。

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法治主体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法律只是通过国家暴力机器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而德治的主体则不同,因为阶级社会的道德是由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的道德和民间普通民众的道德组成的,这就造成了德治中价值判断导向的差异性,也造成了法治和德治中价值判断导向的差异性和冲突。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只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维护着资产阶级对广大无产阶级的统治和剥削。而作为资本主义道德构成内容的无产阶级道德,则反映着广大无产阶级的利益追求与价值信仰,反映着广大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统治与剥削的厌恶与反抗。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治和德治价值判断的导向还不是完全统一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分裂对立的。

社会主义制度一经确立就在根本上消除了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从而消除了人们之间在根本利益上的差异和对立,实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主体与德治主体的统一,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中价值判断导向的内在统一性,也决定了社会主义作为一切社会治理导向的根本性。“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2](P14)习近平有关改革的重要论述,不仅突出强调了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也更加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中,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价值判断的导向都是统一的,都必须把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本质,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判断的共同导向,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追求作为一切法治和德治价值判断的最终指向。

2.价值判断的立场统一性

立场是人们看问题所处的位置和角度,是人们认识世界、分析问题的主观条件。“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立场不同,对问题的看法往往也就不同,统一的立场是形成人们共同思想的重要前提,也是人们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前提。价值判断是人们对价值事实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一定的立场,并受一定立场影响,不同的立场是导致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价值判断的重要因素 之一。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之所以不同于以往资产阶级的历史观,把人民群众看成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拥有不同于以往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根本立场,资产阶级思想家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只是从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立场出发,因而看不到也不愿意看到甚或说更不愿意承认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站在广大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反映着人类最大多数人们反对剥削和压迫的追求与对美好社会的向往,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出发,充分认识到并肯定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作为法治和德治重要前提的价值判断同样也是基于一定的立场,并受一定立场的影响,这一立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具体说来,就体现为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价值观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3](P21)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从人民在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明确了一切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基本立场和最终目标,也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共同立场。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还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治建设,都必须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以人民为中心”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基本立场,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坚持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坚定人民信仰,提高人民觉悟,升华民族精神,牢固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3.价值判断的事实统一性

价值通常以事实为基础,事实的“真”与“假”是影响人们价值判断的重要因素,是价值判断的起点。所谓事实的真假,就是指价值判断所依赖的事实基础是否符合事情本身,是否与事情的本来面目相一致。符合“真”事实的价值判断往往更能成为人们确定的信仰,而以“假”事实为基础的价值判断及其所建立的信仰与规范,则很容易因为假事实的被摧毁而被否定和摧毁。但一方面因为受利益立场等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因为事实本身就是极其复杂的,所谓的“历史无真相”就是历史事实复杂性的典型症候,所以事实并不总是向人们敞开的,以至于很多价值判断都因为建立在假事实的基础上而最终被摧毁。

同样,社会治理中无论是在法律领域还是道德领域,事实本身对人们的价值判断都有最直接的影响。比如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是最基本要求,有关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里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事情的客观真相,使做出的法律裁判完全符合事实本身。对于道德领域的价值判断仍然要基于事实本身,事实的颠倒与往复总是造成人们道德判断变化的重要根源,如苏联民族女英雄卓娅形象的被颠覆与重建,就是在歪曲历史事实与还原历史事实中实现的,当她被污蔑为因偷盗马厩草料被德军抓住处死的小偷时,她民族英雄的道德形象就彻底坍塌了,而当苏联还原了卓娅宁死不屈的英雄事实后,卓娅民族女英雄的道德形象才再次被确立起来。历史虚无主义就是通过重构所谓的历史事实来颠覆我们已经确立的价值判断,从而消解我们的价值信仰。

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事实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这种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需要则具体发展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必须关照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法治价值判断和德治价值判断的共同事实,反映和维护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反映和维护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价值选择的内在统一性 

价值选择是价值主体按照价值判断的导向、立场和事实等,对一定的价值事实、观念和行为的自觉选择。它既是意识活动的基本内容,也是实践不断展开的基础和前提。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价值选择具体到法治和德治的实践中,就体现为坚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弘扬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倡导什么样的意识行为等。不管是法律问题的解决,还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都离不开正确的价值选择。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在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二者在价值选择上的内在统一性,坚持和维护这种内在统一性,既是社会主义理论自身的逻辑要求,也是保证法治和德治相向而行,共同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遵循。

1. 价值选择的历史统一性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P32)总体来说,法律和道德作为不同的意识形态,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本质上是受着一定的经济基础制约的,受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这就意味着,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和道德,也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和德治。法治和德治在价值选择上是内在地统一于一定的历史、把一定的历史作为自身的条件,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历史作为人的发展来说,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作为社会的发展来说,是社会主要矛盾不断解决的过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又统一为实现人的本质和占有人的本质的人的自由和解放过程。所谓社会治理就是要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有力保障,通过社会主要矛盾的不断解决,不断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因而,无论是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还是社会治理中的德治,都必须使自身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史相统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发展理论,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为新社会创造了较为发达生产力的条件下产生的。但在具体的历史发展中,到目前为止的所有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建立的。因而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就更加集中体现为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不断解决的过程,社会治理的历史性就体现为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的历史性。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成了一切社会治理的共同主体,因而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具体治理实践中,就保证了价值选择的历史统一性。具体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法治和德治的价值选择统一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矛盾的历史。而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代替“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历史就体现为解决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价值选择的历史统一性,就体现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矛盾的统一性。

2. 价值选择的方法统一性

方法在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科学的方法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世界、科学分析问题和正确处理问题。掌握科学的方法不仅是现代社会对人们能力的一种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社会人们基本素质的一种重要体现。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就不仅是一种世界观,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方法论,也许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特别强调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提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5](P742-743)

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治理,在法治和德治的价值选择上必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原则。习近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明确指出:“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P185)他不仅强调了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律和道德在价值上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本质,而且也充分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关系。

这就意味着,法治和德治在价值选择的方法上,也都统一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首先是坚持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把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大的客观实际就是“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选择还是德治的价值选择,都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其次是都坚持“变化者,乃天地之自然”的事物永恒发展变化原理,把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作为最重要的方法要求,在价值选择中不断根据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实现方法创新;再次是都坚持唯物辩证的思维方法,把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底线思维等作为基础性思维,应用于法治和德治价值选择的具体实践中;最后是都坚持认识和实践辩证关系的原理,主张实践第一的观点,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具体实践中,实现法治和德治价值选择的统一性与科学性。

3. 价值选择的方向统一性

在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经典《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7](P295)这也就是说,“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8](P302)人类实现自身目的的过程就是人类历史不断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人类不断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但由于人类历史的发展不仅是合目的性的,同时也是合规律性的,而规律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虽然人类进行价值选择的总体方向是与人类历史前进的方向一致的,但在具体的价值选择中却并不完全是统一的。

社会治理在价值选择方向上与其他人类的价值选择一样,是与人类社会前进方向一致的,把人类“自觉预期的目的”作为根本方向,这种人类“自觉预期的目的”具体就体现为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自由进步。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价值选择都应该保持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自由进步相向而行。但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阶级对立及其矛盾的消失,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和追求,法治和德治的价值选择方向,才在现实中真正地统一起来。

具体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法治和德治遵循同样的价值观标准,在价值取向和导向上相向而行,按照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标准,与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向而行,在价值选择的方向上保持高度统一。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作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社会治理形式,则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生产力平衡充分发展的要求保持相向而行,把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实现生产力的平衡充分发展作为价值选择的根本方向,在辩证统一中不断推动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重要的法律和道德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价值评价的内在统一性 

价值评价即价值认识,是主体对客体或行为的价值的一种肯定或否定认识。价值评价以价值判断为基础,以价值选择为依据,体现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同时,价值评价又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对人们日常行为、生活生产等起着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在社会治理中,价值评价把自己凝结为道德信仰而通过道德舆论发挥着重要的内在导向作用,把自己上升为法律规定而通过法律实践发挥着重要的外在规范作用。法治和德治价值评价的内在统一,能够促进法治和德治的相向而行、相互补充,能够促进法治和德治合力共生、相得益彰,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重要作用。而法治和德治价值评价的内在统一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才能成为现实。

1. 价值评价的本质统一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P133)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特征。尽管法律与道德发挥作用的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法律主要通过外在强制的方式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则主要通过内心自觉的方式来促使人们崇德向善,但在本质上,二者都是为了保证个人的平等与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人类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而且法律和道德这种外在规范与内心自觉的差别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也通过人们的内心自觉发挥着相应的规范引导作用,道德也通过社会舆论的外在强制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规范。这就意味着法治和德治的价值评价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必然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治理实践中,高度重视法治价值评价与德治价值评价的本质统一性,不仅不断通过法治价值评价的道德化来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而且也不断通过德治价值评价的法律化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法治中的价值评价作为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法治活动的前提,除了直接服务于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外,法治中的价值评价也常常会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律,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比如,党的十九大就明确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3](P39)这种法治理念努力把法律的价值评价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律,形成人们日常生活中自觉的道德规范,充分体现了法治价值评价的德治化意义。另一方面,德治中的价值评价本身作为一种强大的道德力量,除了作为德治活动本身直接服务于德治实践外,同时,德治中的价值评价也会上升为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重要的强制作用。比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是德治中价值评价法治化的最重要体现,而其中“常回家看看”的入法,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对中华民族优秀“孝”道德的充分尊重和大力弘扬,是德治价值评价上升为具体法律,实现法治化的生动实践。

2. 价值评价的标准统一性

任何评价都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标准是评价的客观尺度,是人们进行评价活动的重要遵循。科学合理的标准有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相反,如果标准缺少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价结果也就很难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一致的评价往往具有相同的标准,而不同的标准往往导致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结果。所以,在人类所有的评价活动中,制定标准就成了一切评价活动的起点。社会治理中的价值评价亦是如此,它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标准,有为大多数人们所认同的标准,这种标准不能是千差万别的、个体化的标准,而应该是统一的、具有最大公约数的标准,至少应该在根本上是统一的。

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相向而行、相互促进,就需要二者有根本上相一致的价值评价,而根本上相一致的价值评价需要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遵循统一的价值观标准,需要二者在具体的价值评价上遵循统一的价值观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和德治实现了价值评价标准在根本上的统一,这种统一具体体现为核心价值观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反映着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也是评价其他一切法律现象和道德现象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具体说来,无论是法治治理中的价值评价,还是德治治理中的价值评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都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等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都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而在社会主义公民塑造中,则都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法治还是德治中,其价值评价在根本上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凡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和道德现象与行为,都是有价值的,或者说有正价值,也即有益的。反之,一切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和道德现象与行为都是无价值的,甚或说有负价值,也即有害的。

3. 价值评价的原则统一性

原则就是最基本的规矩,价值评价的原则是价值评价活动最基本的规矩,是所有价值评价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规矩。同时,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着人们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价值评价的原则就体现着价值评价主体的价值追求。所以价值评价原则在社会治理中,既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矩和最基本的底线,也是人们必须坚持并且不断为之努力的基本目标。价值评价原则的统一性有助于凝聚社会治理中各方面的力量,规范各方面的行为,形成人们共同行动的合力。

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共同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二者在价值评价原则上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的原则从根本上讲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是说,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的价值评价都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出发,把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作为价值评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价值评价,一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9](P513)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本质要求。二是要坚持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要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共同富裕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治理原则,这一原则具体就体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三是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承继了人类有史以来关于社会的美好愿望,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P51)的人的类本质理论的发展,自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一切价值评价的原则。同时,社会主义的其他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精神也都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中价值评价的统一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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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10]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作者:王婷,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胡长栓,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科研规划部教授)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5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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