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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民政局对濮阳市便民社区服务中心等的撤销公告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22-04-07      

      经调查,濮阳市便民社区服务中心、濮阳市龙都二夹弦艺术中心、濮阳市颐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三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濮阳市宇飞台球俱乐部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民政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7日

濮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民社罚决字〔2022〕第2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便民社区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90057245127XA                                                                        

地址: 市黄河路东段胜利新村  

    

本机关于20211028日对 濮阳市便民社区服务中心未接受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9年、2020年不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7日

濮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民社罚决字〔2022〕第3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龙都二夹弦艺术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900358962220H                                                                        

地址: 市谢东社区居委会  

    

本机关于20211028日对 濮阳市龙都二夹弦艺术中心未接受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9年、2020年不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7日

濮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民社罚决字〔2022〕第4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颐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9003371964591

地址: 市黄河路483号  

    

本机关于20211028日对 濮阳市颐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未接受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9年、2020年不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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