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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行政处罚项目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8-11-13      

市民政局行政处罚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1

对市属社会团体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2

对市属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3

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4

对市属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行为的处罚

5

对市属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

对市属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

对市属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8

对市属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处罚

9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市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市属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属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行为的处罚

11

对涂改、出租、出借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2

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13

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处罚

14

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处罚

15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16

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行为的处罚

17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18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19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20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21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2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3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24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25

对市属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26

对市属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处罚

27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28

对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的;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行为的处罚

29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30

对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擅自进行命名、更名的处罚

31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32

对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的处罚

33

对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处罚

34

对未按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子书写、汉语拼音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处罚

35

对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处罚

36

对擅自设置、涂改、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37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修复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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