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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21-09-22      

为加强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经贸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实际,濮阳市民政局起草了《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濮政〔2013〕41号),现就《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0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ysmgj@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濮阳市开州中路10号(邮编:457000),信封中注明“《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德林

联系电话:6687006  6687126

 

附件1

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办发〔2017〕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第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社会团体关于民主选举、决策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濮阳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的核准;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报告、规范化评估、行政检查等;

  (三)负责对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异地商会服务行为以及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异地商会监督管理。

  第七条 濮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异地商会进行指导和服务。鼓励异地商会加入市工商业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接受其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实施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新成立的异地商会原则上确定濮阳市工商业联合会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异地商会实施监管和服务时,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的,可以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

  第九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家以上由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设立的拟入会企业,其中发起企业不得少于5家且发起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拟入会企业应当连续经营2年以上、经营记录良好;

  (二)发起企业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

  (五) 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住所应当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开;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依次由“濮阳市”+“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如“濮阳市××(原籍地名)商会”。

  第十一条 发起人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取证时提交);

(七)《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取证时提交)。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依照《河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商会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条件、程序和会员管理;

  (四)会员的权利义务、会员惩戒、申诉和会费缴纳标准;

  (五)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会议程序要求等;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七)内部协商和矛盾调解制度;

  (八)资产管理和使用;

  (九)党的建设;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十二)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发起成立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宜登记的;

(五)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者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解散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放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异地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商会监事会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党建及内部治理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异地商会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加强并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运作监督、廉政建设等作用。

  第十九条 会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异地商会理事会应当及时予以除名。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修改名册。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认定以及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由理事会确认会员资格。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基本登记信息、章程、负责人、涉外活动、其他重大事项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罢免事项以及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异地商会负责人、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下同)负责组织开展,异地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差额投票后正式当选。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异地商会内部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商会内部产生,原则上由商会领导班子中的党员担任;商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任职。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参加或者列席异地商会理事会有关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异地商会党组织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非党员的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在党组织指导下,建立健全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自律机构,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异地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征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拟任负责人的意见。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异地商会党组织临时履行理事会职责,由党组织书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内部管理混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能履行职责,导致异地商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不能按照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涉及异地商会前款第一、二项投诉,但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不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上级党组织可以组织开展。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变更、撤销、合并、注销时,异地商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在濮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强制入会或者阻碍退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四)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商会规范运作;

   (六)违反规定发展地域性分会或者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八)违反国家、省、市组织部门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规定;

(九)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者刊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定职责和异地商会活动领域,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指导、服务职责,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干预。

第三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异地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异地商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前7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二)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参与竞拍、投资或者承接大型项目;

  (三)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赞助;

  (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重大安全事故、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异地商会登记坚持登记在市的原则,各县(区)不得登记异地商会,市级异地商会不设地域性分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法人治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起草了《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工商经济类社会团体。

从我市异地商会的发展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来看,现有的异地商会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虽然异地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主要会员均为企业,但基于以下原因仍有必要制定《办法》进行管理:一是异地商会以地域特征为连接的独特属性和基本特征与以服务行业为主的行业协会商会有所区别;二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之间以原籍地为连接、组织相对松散,一旦管理不规范,容易把商会办成“同乡会”等不符合政策的组织。实践中,有个别异地商会因内部治理不规范而发生难以达成共识、完成决策程序、产生内部争议等问题,阻碍异地商会的健康发展。

从国内各地实践来看,广东省和浙江、天津、上海等大部分省、市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制定了本地区的异地商会相关的登记管理办法,将异地商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特殊类型予以规范。为规范异地商会登记及相关管理,我市有必要针对异地商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办法》,以促进异地商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异地商会管理制度,市民政局在搜集研究国家和各省(市)异地商会管理制度并形成《办法(草案)》后,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委外事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联等单位意见,并组织了市级异地商会进行座谈,听取异地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上述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问题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党建及内部治理、职能、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对异地商会的登记变更注销、内部治理、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党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异地商会的管理体制

异地商会内部治理及监督管理等基本规范可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办法》结合异地商会特点,突出党建引领抓手、形成部门监管合力,为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各单位具体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1.登记机关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并依法履行与登记管理相关的职责。

2.本市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异地商会活动领域与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关联性,对涉及本部门管理、服务的事项实行监督管理。

3.鼓励原籍地政府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异地商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关于异地商会的审批程序和意见征询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关于加强发起人、拟任主要负责人审查管理,以及关于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规定,细化异地商会登记审批相关制度,使得异地商会的登记更加符合目前国家、省、市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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