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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 濮阳市民政局 |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10号 457000 |
委托情况 | 本级实施 |
检查事项和依据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频次上限 |
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4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
检查标准
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国家标准执行。
检查计划
暂无
检查文书
检查文书 |
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一、被检查人(单位)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被检查人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二、见证人基本情况 见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三、告知事项 问: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分别是 、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请配合开展检查,并如实回答所问问题。如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以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申请回避 理由: □不申请回避 四、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逐页签名确认 (以下是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单位现场负责人)阅核后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拒绝签注的,注明拒签事由) 被检查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