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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供养政策

发布日期:2019-06-06   来源:濮阳民政

农村特困供养

(一)什么是农村特困供养?

凡是属于农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都可以申请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

(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2021年,我市在乡镇敬老院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8400元;在家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5540元。在家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供养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存折,每季度向存折上拨付一次。

(三)申请程序

申请农村特困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四)供养形式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形式由本人自行选择。

(五)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主动办理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手续。

(六)退出程序

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乡镇敬老院应当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在敬老院居住的由乡镇敬老院负责办理,在家居住的由村委会负责办理。

(咨询科室:社会救助科   电话:668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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