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扫黑案例之二王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20-06-24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管某军、于某胜、杨某飞(均具有犯罪前科)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吸纳残疾人员高某军加入,形成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王某利用高某军系肢体残疾人员,指使其在濮阳市城区采取穿孝衣、哭丧,其余同伙管某军、于某胜、杨某飞挂横幅、喇叭吆喝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到被害人苏某、魏某会、翟某礼、张某红所在的盟城小区、庆建小区、昆吾花园、以及张某国、康某根分别经营的濮阳五星特钢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大参林药房索要债务,严重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秩序。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管某军、于某胜、高某军、杨某飞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等人在讨债过程中经常纠集在一起,并吸收残疾人高某军参与,指使其披麻戴孝,其余同伙拉横幅、喇叭吆喝制造影响,虽未采取较为常见的殴打、拘禁、打砸等暴力方式,但是通过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方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债务合法但采取非法手段讨债,会触犯法律,身陷囹圄,失去自由。遇有债务纠纷,切勿盲目行事,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版权所有 濮阳市民政局 Copyight 2015-2016 www.pymz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