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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政民生政策 保障群众幸福生活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9-12-20      

一、城乡低保

(一)什么是低保

低保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2019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520元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助27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3860元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166元。

(二)低保申请程序

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我市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低保工作责任主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明确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县(区)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四)低保资金发放方式

为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我市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即每个低保户都有一个自己的银行存折,低保金直接拨付到各自的低保银行存折上。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

(五)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我市实行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咨询科室: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6687900

二、农村特困供养

(一)什么是农村特困供养

凡属于农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

(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2019年,我市在乡(镇)敬老院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7000元,在家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5020元。在家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供养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存折,每季度向银行存折拨付一次。

(三)申请程序

申请农村特困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四)供养形式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形式由本人自行选择。

(五)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主动办理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手续。

(六)退出程序

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敬老院应当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在敬老院居住的由乡(镇)敬老院负责办理,在家居住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咨询科室: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6687900

三、临时救助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临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有三种: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哪些情形不予救助

一是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三是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四是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五是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另外,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在临时救助范围。

(四)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交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及其证明相关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可先行受理。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二是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三是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即协助其申请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者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

(六)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一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办理。

咨询科室: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6687900

四、慈善救助

(一)救助原则

坚持重点救助的原则。侧重解决四类困难对象:一是重大疾病患者;二是贫困学生;三是遭受天灾人祸的特困户;四是有关部门未救助的特困对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但对捐赠者冠名或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筹集到的善款数量制订年度救助计划,确定救助名额和标准。

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救助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连续救助三次以上者,要从严掌握。

坚持以“项目”为主群体救助的原则。在开展慈善项目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救助。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救助范围:本市辖区内的特殊困难群体。

救助对象:

1.因患重大疾病(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2.由于天灾(除洪涝、干旱、冰雹、飓风、地质等重大灾害由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赈灾外)、人祸(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等由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给予赔偿外)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3.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就学特别困难者;

4.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者;

5.犯罪、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者不属于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

1.立足实际,每年年初根据募集资金情况和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当年的救助标准。

2.在扶危济困送温暖项目中,将家庭困难程度纳入实施救助标准的重要条件,对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不同比例的救助。对低保家庭患有重大疾病或遇到天灾人祸的人员按个人承担部分高于其他人员5%(县区2.5%)的比例进行救助。

3.在不违背慈善救助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专项(定向)基金救助一般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

4.安排县区救助对象的救助,原则上实施联合行动,按照对半匹配(按市直救助对象的一半)的办法进行,适当提高最高救助额度。

5.其他项目救助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和名额。

6.省、市联合开展的慈善项目,按照省慈善总会要求,市慈善总会在资金匹配、救助对象的选择上给予积极配合。

(四)救助程序

1.申请

符合救助项目的申请对象,市直的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县区的向其所在村、乡、县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核实,发放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由申请救助者如实填写,农村救助对象经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办、县区慈善会(或民政局),市直单位救助对象经所在部门和市慈善总会会员单位签署意见,报市慈善总会审批。申请材料包括:

(1)救助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助学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留复印件),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留复印件),鳏寡孤残者需提供五保证、孤儿证、残疾证(留复印件)等;

(4)申请大病救助的,需提供医院确诊证明,以及当年住院和购药缴费及医保新农合报销单据(复印件),未救助过的也可提供上年单据(申请之日起,上推一年内的单据有效);

(5)贫困证明,市直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县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办出具。

2.审批

对申请救助人员,市慈善总会项目策划和救助部要组织县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进行入户调查,提出意见,秘书处集体审核把关,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季度1次)。各县区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专项基金救助,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秘书处审批,个别数额较大的(1万元以上)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3.发放方式

一是通过举行发放仪式向救助对象集体发放;二是受助对象到总会直接领取;三是上门送达;四是委托县区或有关部门代为发放。各种发放方式必须由被救助人签名(指印)。本人不能领取的,受委托人需携带被救助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并携带所在单位(村)说明其与被救助人关系的证明。

咨询科室: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6686702

五、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原则

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二)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抢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属于救助对象。

(三)救助措施

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者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临时安置等基本服务。对残疾人、未成年、老年人,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保护。

(四)救助流程

申请—受理(接待)—甄别(是否属救助对象)—登记—入站(提供救助)—在站服务(生活、寻亲、医疗服务、未成年人教育)—离站服务(受助人员主动离站、区分情况安排离站)—结束救助

咨询科室: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6687129

六、婚姻登记

本市辖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市辖区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需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本市辖区居民与外籍人士的婚姻登记,需到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五个实质要件: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二是双方自愿结婚;三是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四是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是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提供的资料: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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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687129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如何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社会救助窗口申请,如实填写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咨询科室: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6687129

八、惠民殡葬政策

我市自2011年起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市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存放、卫生防护等费用。各县区陆续出台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市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标准由580元提高到800元,各县区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标准提高到600元。

丧事承办人持逝者有效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到殡仪馆火化逝者遗体。对市城区居民,市殡仪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基本费用;各县区居民凭市殡仪馆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免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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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687129

九、高龄津贴

(一)高龄津贴申请条件和标准

高龄老人,指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指对符合《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指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2019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高龄津贴的申请

高龄老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濮阳市高龄津贴申请表。申请人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办理申请手续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者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咨询科室:养老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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