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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法律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21-07-02      

节能减排法律政策知识问答

 

    一、问:什么是能源?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二、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执行什么样的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答: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规定,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需经过批准。

    三、问: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答: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出,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重化工业的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将大幅度上升,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和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一是能源约束矛盾突出。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对能源资源的可供量,承运能力,以及国家能源安全提出严峻挑战。

    二是环境问题加剧。随着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大城市大气污染已由煤烟,机动车尾气污染混合型污染发展。粗放型使用能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四、问:《节约能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五、问: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是什么?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四条的规定,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六、问:我国节能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

    一是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是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

    三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是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六是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七、 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进行节能规划和计划?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八、问:国家在节能目标和责任方面实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九、问:“十一五”规划时期,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制定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时期新阶段能源发展既有新的机遇,也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1、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资源约束日益加剧。

    2、结构矛盾比较突出,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3、国际市场剧烈波动,安全隐患不断增加。

    4、能源效率亟待提高,节能降耗任务艰巨。

    5、科技水平相对落后,自主创新任重道远。

    6、体制约束依然严重,各项改革有待深化。

    7、农村能源问题突出,滞后面貌亟待改善。

    十、问:“十一五”期间我国能源建设有什么总体安排?

    答:根据《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适度加快“三西”煤炭,中西部和海域油气,西南水电资源的勘探开发,增加能源基地输出能力;优化开发东部煤炭和陆上油气资源,稳定生产能力,缓解能源运输压力。

    十一、问:实现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保障措施有那些?

    答:根据《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实现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保障措施有:

    1、增加勘查投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2、发挥规划调控作用,规范开发建设秩序。

    3、加快法规建设,改进行业管理。

    4、深化体制改革,完善价格体系。

    5、强化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

    6、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

    7、建立应急体系,提高安全保障。

    十二、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机关如何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能否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十三、问: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问: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十五、问:国家对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十六、问:国家对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如何管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十七、问: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如何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在用能产品或者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对于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哪些行为?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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