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成立市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濮阳民政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组  长:冯  勇

副组长:王胜英  孟社鸿  刘鱼门  靖国民  冯向明  王人杰

成  员:管泽旭  李进厂  杨德林  王宏伟  刘伟胜

           丁向东  刘世民  陈修斌  赵芳石  张  冰

           冯  斌  杨君艳  祖宗林  秦文立  马云鹏

           侯利锋  林伏生  李瑞刚  来建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落实营商环境建设、“一网通办”、电子政务、网络舆情等有关工作,冯向明、王人杰兼任办公室主任,管泽旭兼任常务副主任,李进厂、张  冰、冯  斌、程申学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信息、政务督导、专网管理、技术保障等四个专项组。各科室长、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

综合信息组,主要负责民政门户网站、公众号政务信息发布,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栏、电子屏等。程申学、赵登辉具体落实。

政务督导组,主要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开展,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做好迎接市委市政府专项检查及相关汇报材料准备,监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王淑芳、王金虎具体落实。

专网管理组,主要负责濮阳社区网、濮阳市区划地名网、濮阳社会组织网、濮阳市慈善总会等专门网站的管理、更新、维护,刘伟胜、丁向东、杨德林、李瑞刚具体落实。

技术保障组,主要负责民政门户网站、民生保障大数据平台等电子政务媒体的技术支持、维护管理等。来建波、葛 坤等具体落实。

 

附件:1.濮阳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2.濮阳市民政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濮阳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推进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好的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民政系统的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增强民政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民政部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推进民政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民政工作中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主要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进行。

1.对外公开的项目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

(三)部门人员招录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七)上级民政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八)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九)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

务内容。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单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单位情况变化,编制濮阳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更新目录的相关内容。

凡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务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不予公开或暂时免予公开。

2.对内公开的项目

(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三)内部选拔干部情况;

(四)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五、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1.通过民政网站、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民政工作职责、职权、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在新闻媒体介绍民政业务、公布服务承诺、公示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3.对外公开不分时间,随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

4.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内公开相关内容,在需要时,随时对

内公开有关内容。

六、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1.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在濮阳民政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依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分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阅,经局长签批后由办公室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初审,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属单位需要由局公开的项目参照执行)再行公布。

4.政务公开公示听证制度。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与群众利益密切

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

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后再向社会公布。

5.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办公室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6.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局领导班子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濮阳市民政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公开管理,规范政务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民政政务公开媒介进行信息公开的科室及局属单位。

第二条  市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务公开媒介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等工作;综合信息组负责发布、更新等工作;其他各项专项组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

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河南日报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上传,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科室长、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是否涉密。

(二)各单位分管局领导负责二级审核,对分管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三级审核,签署发布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拟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立即责成相关部门予以更正。办公室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各单位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严重错误的,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科室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网、地名网、社会组织网、慈善网等专门网站日常管理、信息发布、更新维护等由各相应单位参照局门户网站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