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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员诚信守则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8-11-13      

濮阳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员诚信守则

 

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廉洁从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结合市民政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标准

    本制度是根据市民政局及各业务科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民政局机关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诚信建设制度

    1、建立承担重点工作履约兑现工作机制,把履约兑现情况以“好、中、差”三档进行定性打分;

    2、建立公务员诚信贷款催缴工作机制,由人事科以通知的形式分年初和年末向全局机关在职职工进行通告,防止逾期还贷的现象发生;

    3、建立公务员诚信建设分级标准,实行“A、B、C”三档管理;

    4、建立公务员诚信建设培训学习和考核登记制度,定期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公务员诚信建设方面的理论知识,配发相应的辅助教材,定期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诚信建设考核登记备案;

    5、建立公务员诚信建设激励机制,对在年度诚信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者,按下列程序兑现:

      (1)落实各项工作制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年终优先考虑评先,本年度考核优先考虑评为优秀;

      (2)落实服务承诺制得到当事人书面表扬的,年终优先考虑评先,本年度考核优先考虑评为优秀;

      (3)承担的重点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经科室报请委员会进行奖励,本年度考核优先考虑评为优秀;

      (4)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科室,本年度优先考虑评为先进单位。

    6、建立公务员诚信建设惩戒机制,对在年度诚信建设有失信行为者,按下列程序兑现:

      (1)核实查证失信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核实查证失信第二次由纪检监察室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核实查证失信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4)核实查证失信三次以上,按 《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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