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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问答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8-11-13      

党务知识问答

    1 、为什么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答:党章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后,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关的作用;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的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党员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为受到广大党员拥护、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因此,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拖延基层党组织的换届时间,甚至长期不进行换届选举,是一种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此,党员有权利提出批评和意见,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对待和处理。

  2、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也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曾作过说明: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3、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党支部委员的职数与设置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支部委员的职数与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7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人数很少的支部,可不建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补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设专门委员,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解决。

  5、在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答:一是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二是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三是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四是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五是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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