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问题,是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民政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参与涉企收费治理的重点任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15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减税降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9年新年贺词等系列重要讲话中,都对做好减税降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近年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减税降费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抓好贯彻落实,防控并举,监管与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律相结合,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遵章守纪。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把握并自觉遵守涉企收费各项政策规定,加强诚信自律,确保令行禁止,做到“四个规范”。
(一)规范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要合理设置上限,确定每一档次会费明确金额。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会员公开。会费必须开具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开票信息全部纳入“河南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仅可用于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三)规范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
(四)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开展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奖项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三、主动降费减费。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主动服务大局,担当作为,结合本组织本行业实际,主动降低偏高收费,努力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金额,确保各项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主动减免会费以及相关收费,对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会员免收会费或服务收费。
四、强化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会费和其他收费均应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要求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涉企收费情况。
各县(区)民政局要参照市里做法对本地相关工作作出部署,指导本县(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务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情况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杨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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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