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