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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濮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尽职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0   来源:濮阳民政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民政局,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各纪委监委驻民政部门纪检监察组:

为进一步强化“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激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事不避难、主动作为、干事创业,全面保护和提高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建立濮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尽职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纪委监委

驻市民政纪检监察组

2024年4月19日

 

关于建立濮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尽职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保护和提高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基层民政干部担当作为、守正创新,根据河南省和濮阳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精神、《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实施意见》(濮纪发〔202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尽职免责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因社会救助政策暂不明确、社会救助对象情况各异、调查核实难度大、动态调整频繁等情况,造成的信息掌握不准、工作易错多责、宁漏勿错等问题,旨在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尽职免责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基层民政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适用主体

社会救助工作尽职免责机制的适用主体为全市县、乡、村三级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党员干部职工等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工作人员指从事或协助开展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信息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及经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

三、适用情形

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报告并积极予以整改纠正的社会救助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免于追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尽职免责机制规定:

(一)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履行真实完整承诺义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收入)等手段骗取救助待遇,经办人员按照及时、便民的救助原则,履行了规定程序,但未发现异常所导致的偏差失误;

(二)在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周期内,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导致的偏差失误;

(三)民政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已及时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宣传、公开等工作,并尽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职责,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主动提出救助申请,导致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

(四)因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导致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为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

(五)在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监督管理期间,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完善、数据更新滞后导致信息核对不准造成的救助偏差失误;

(六)因当时政策界线不明确,经办人员按照有利于对象及时保障原则提出的救助意见或作出的救助决定,不符合救助之后新的政策规定的;

(七)在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工作中,现有调查手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存疑信息,按照“疑似从无”原则提出救助意见并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积极主动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必要时帮助或代理其做好救助申请工作,因困难群众主动放弃社会救助导致兜底保障职能未履行到位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的;

(九)在处置应急救援、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紧急避险、防灾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时,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主动担当作为及时有效救助困难群众,但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不完善或者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为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升级、高效精准实施时,积极推行改革创新,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已尽到政策解释和维护稳定的职责,但相关人员仍然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

(十二)按其他规定可以尽职免责的情形。

四、减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减责申请:

(一)因信息录入、台账登记等一般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因经办力量不足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

(三)其他按规定可以减责的情形。

五、排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适用尽职免责机制:

(一)不按规定程序对社会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及动态复核的;

(二)在履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环节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未经任何调查核实,随意答复信访人,造成越级上访影响恶劣的;

(四)申请人与县、乡、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为亲属关系,未按照规定进行近亲属备案的;

(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事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

(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挪作他用、截留私分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

(七)上级信访件多次交办情况情形,未及时审批或核销,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其他不应予以尽职免责的情形。

六、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由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本人直接向县(区)民政局提出尽职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县(区)民政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民政局纪检组开展审核认定。完成认定后,由县(区)民政局出具书面认定报告,书面报相关纪检监察等机构。对于重大事项,县(区)民政局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协调处理。

(三)结果运用。县(区)民政局将书面认定结果及时反馈县乡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四)建立档案。县(区)民政局要对尽职免责涉及的人员、情况登记存档备案,相关资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专项档案。

七、保障措施

(一)畅通申诉渠道。县(区)民政局在受理、调查、核实中应当听取审查调查对象的据实申辩申诉,合理认定相关责任。

(二)严格程序管理。县(区)民政局应当由2人以上参与调查,调查结论应于收到尽职免责认定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出具,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及时。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民政与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尽职免责信息共享和沟通会商机制,全力推进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完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期间有新出台的上级文件,则遵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